(一)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研究拟订全区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,依法对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。
(二)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,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。
(三)贯彻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策略,承担全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组织、协调、督查等项工作,在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,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。
(四)贯彻执行卫生应急政策措施,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,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,在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,做好全区重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。
(五)负责对许可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、医疗技术、医疗质量、医疗安全依法进行行业监督指导,配合协调市卫生监督部门对以上机构开展执法检查。组织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市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、饮用水卫生、传染病防治进行卫生监督管理。
(六)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、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;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;负责全区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;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、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,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,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。
(七)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、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,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、应用和传播工作。
(八)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,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,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。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。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,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,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。
(九)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。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、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,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,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。
(十)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,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,建设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。
(十一)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,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。
(十二)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,规范执法行为,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。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。
(十三)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、健康教育、健康促进等工作。
(十四)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、区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。
(十五)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